1 合用规模
本规范划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或出产举措措施水净化物排放限值。
本规范合用于现有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或出产举措措施的水净化物排放办理。
本规范合用对混装制剂类制药产业扶植名目的情况影响评估、情况掩护举措措施设想、完工情况掩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净化物排放办理。
经由进程夹杂、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份制成兽药的出产企业的水净化防治和办理也合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不合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
本规范合用于法令许可的净化物排放行动。新设立的净化源的选址和特别掩护地区内现有净化源的办理,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大气净化防治法》、《中华国民共和国水净化防治法》、《中华国民共和国陆地情况掩护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固体废料净化情况防治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喷射性净化防治法》、《中华国民共和国情况影响评估法》等法令的相干划定履行。
本规范划定的水净化物排放节制请求合用于企业向情况水体的排放行动。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置厂的城镇排水体系排放废水时,其净化物的排放节制请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置厂按照其污水处置才能约定或履行相干规范,并报本地情况掩护主管部分备案;城镇污水处置厂应保障排放净化物到达相干排放规范请求。
扶植名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置厂的城镇排水体系排放废水时,由扶植单元和城镇污水处置厂按前款的划定履行。
2 规范性援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援用了以下文件或此中的条目。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浓缩与接种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分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接收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熄灭氧化-非分离红外接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份子接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份子接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疾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净化源主动监控办理方法》(国度情况掩护总局令 第28号)
《情况监测办理方法》(国度情况掩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界说
以下术语和界说合用于本规范。
3.1 混装制剂类制药
指用药物活性成份和辅料经由进程夹杂、加工和配制,构成各类剂型药物的进程。
3.2 现有企业
本规范实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情况影响评估文件已经由进程审批的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或出产举措措施。
3.3 新建企业
本规范实行之日起情况影响评估文件经由进程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混装制剂类制药产业扶植名目。
3.4 排水量
指出产举措措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境之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含与出产有直接或直接干系的各类外排废水(含厂区糊口污水、冷却废水、厂区汽锅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元产物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审定水净化物排放浓度而划定的出产单元产物的废水排放量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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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点:《GB 21908-2008混装制剂类制药产业水净化物排放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