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合用于各类皮革制品的验收。
1 皮革制品在人库前,应根据各类革的品级规范停止分类、分级,以便验收人库。
2 验收交货时,应附化验单一份,单上应申明以下各项:
a. 出产厂称号或代号;
b. 皮革的品种色彩,
c. 出产批号
d. 出产张数;
e. 取样日期,
f. 化验室称号、阐发者姓名
3 当收货方与交货方两边在制品品质上产生贰言时,可由两边配合取样,由工场化验室或研讨尝试单元停止复验。
凡因理、化测试取过样的制品革,可扣除取样部位的分量或面积停止交货,收货方不得谢绝收货。
已验收完的皮革制品出厂后,一年内如制品产生品质变更,仍由制作厂担任。
附加申明:
本规范由中华国民共和国轻产业部提出,由轻产业部毛皮制革产业迷信研讨所归口。
本规范由轻产业部毛皮制革产业迷信研讨所担任草拟。
本规范首要草拟人陈惠臣、黄以祥。
自本规范实行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规范QB 198-62《皮革制品的验收法则》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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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点:《GB/T 4693-1984 皮革制品验收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