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划定了测定皮革的硫酸盐总灰分和硫酸盐水不溶物灰分的方式,合用于各类范例的皮革。
本规范对含有无机金属化合物如无机硅(见6.1中的注①)的皮革能够不精确。
由皮革灰化所得到矿物资的量,因为分化、复原或某些盐类的挥发逸失,而与现实含量差别。用硫酸处置灰分,此中盐类和氧化物都转化为硫酸盐。但有些盐类在选定的某一灼烧温度下能再次改变成氧化物。
测定总矿物资的含量,比方在皮革的全分祈规模内,水可溶的和水不溶的无机物资能够用计较或别离测定来肯定。
用这个方式不能测定铵盐。
本规范同等接纳ISO 4047-1977《皮革-硫酸盐总灰分和硫酸盐水不溶物灰分的测定》。
1 界说
1.1 硫酸盐总灰分;灰化了的皮革在划定的前提下炭化、硫酸化今后,在800℃灼烧所得到的残渣。
1.2 硫酸盐水不溶物灰分:按GB 4689.16-84《皮革-水溶物、水溶无机物、水溶无机物的测定》划定用水萃取后的皮革,经炭化、硫酸化后,在划定的前提下灰化后所得到的残渣。
2 道理
皮革炭化后用硫酸处置,并在启齿的坩埚中停止灰化。
3 试剂
在阐发进程中只许可利用阐发纯的试剂,只能用蒸馏水或与蒸馏水纯度不异的水。
3.1 2N 硫酸溶液。
3.2 硝酸铵溶液:100 g/L。
4 仪器
通俗尝试室仪器和特别仪器。
4.1 上过釉的瓷的、白金的或石英的坩埚和蒸发皿。
4.2 马福炉:能坚持温度靠近而不跨越800℃(见6.1条中注④)。
5 取样
5.1 整张革:两边如无特别划定,按GB 4689.3-84《皮革-取样-批样的取样数目》划定取样。
5.2 非整张革:按GB 4689.1-84《皮革-尝试室样品-部位和标记》的划定取样。
5.3 其余:可按照须要按有关划定或条约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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