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模
本规范合用于以山查核为质料,在800℃以下经干馏(无氧裂解)、冷凝、分手等方式制得的水溶性食物增加剂山查核烟熏香味料Ⅰ号、Ⅱ号。
本规范不合用于与水不相溶的油状物及由其制得的产物和由其余资料或其余方式所制得的产物,如木醋酸等。
2 术语和界说
2.1 山查核
山查核经水洗、晒干,具备特有香气和色彩的颗粒状物。不应增加其余木质资料或撤除原有香味成份。
2.2 山查核烟熏香味料
以山查核为质料,在800℃以下干馏天生熏烟,将熏烟冷凝,将冷凝物分手精制而成。它是由浩繁熏烟成份所构成的庞杂夹杂物。
2.3 山查核烟熏香味料Ⅰ号
由熏烟冷凝物在常压下蒸馏,搜集85℃-110℃、呈淡黄色至橘白色、具备烟熏香味的馏分,称为山查核烟熏香味料工号。
2.4 山查核烟熏香味料Ⅱ号
由熏烟冷凝物水相和油相分手后经精制所得的水相局部,可溶于水,呈红棕色至棕褐色,具备烟熏香味的液体,称为山查核烟熏香味料Ⅱ号。
3 手艺请求
3.1 感官请求
感官请求应合适表1的划定。
名目 |
请求 |
查验方式 |
|
Ⅰ号 |
Ⅱ号 |
||
光彩 |
淡黄色至橘白色 |
棕白色或棕褐色 |
将试样置于一干净白纸上,用目测法察看 |
状况 |
易活动液体,寄存时代有少许焦油状物析出 |
易活动液体 |
|
香气 |
浓烈自然烟熏香气,兼有鲜咸味感 |
浓烈自然烟熏香气,烟熏肉样香气 |
GB/T 14454.2 |
更多规范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得规范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