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模
本规范划定了打水与用水规模、针织印染产物单元产量打水量计较、规范品与规范品产量计较、各类针织印染产物打水单耗根基定额。
本规范合用于针织印染企业打水耗损量的计较,也合用于同业业外部打水量的彼此比拟。
2 打水与用水规模
2.1 印染企业打水规模
指从各类水源获得的水。包含取自地表水、公开水、城镇供水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余水的产物(如蒸汽、热水等)。以进人企业计量为准。
2.2 企业用水规模
根基出产用水。以根基工艺为根本的出产用水。补充出产用水。包含回修、打样、补印、补染等。帮助出产用水。
为出产办事的糊口用水(染整车间所配套的用水)。
3 针织印染产物单元产量打水量计较
3.1 打水总量
企业打水总量为企业在打算统计期内各类现实打水量的总和。
3.2 及格品产量
一、二、三等品为及格品。及格品产量便是一、二、三等品产量的总和。不包含等外品、另次及各类废布等。
3.3 产物单元产量打水量
产物单元产量打水量按式(1)计较:
式中:
Wdc---产物单元产量打水量,单元为立方米每吨(m3/t) ;
Wq---企业综合打水总量,单元为立方米(m3) ;
mgh―各类及格品产量,单元为吨(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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